適用樓宇類型
a.該停車場所附屬的樓宇(獨立屋或村屋除外)一
i.主要是用作住用用途;
ii.於遞交申請當日沒有已知或現有的重建或拆卸計劃;及iii. 相關的建築圖則於2011年4月1日以前首次呈交予屋宇署審批;
b.該停車場並非臨時停車場或位處在短期租約下獲政府批出或租出的土地;
c.該停車場沒有涉及申請人與其他人簽訂為停車場使用者提供電動車充電服務的合約或協議;及
d.該停車場 -
i.必須有10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停車位
iī.所有符合條件的停車位少於六成(60%)是露天停車位;及
i. 必須由不同業權人擁有,當中沒有單一業權人擁有四成(40%)或以上停車場内符合條件的停車位